退休人员被返聘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
姜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10年8月,姜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
姜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万元。企业则辩称与姜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
【分歧】
退休人员被返聘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法律未削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姜某虽已退休,但在原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姜某应按工伤确定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姜某应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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