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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被返聘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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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退休人员不再属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

  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而且我国《宪法》也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这种劳动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且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不同而受歧视。

  然而,出于对一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劳动法》也对这种权利作出了限制,如未满16周岁不能就业,而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劳动者应当依法退休,从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自然人出现年龄过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时,应当对其予以保护,而不可再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义务。

  因在此情况下,继续劳动极可能对自然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产生不利影响。之所以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是从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考虑的。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

  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再则老年人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老年人与青壮年人无区别,如此操作导致最终受到伤害的必然是老年人,因为老年人无论从体力还是精力方面均无法与青壮年人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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