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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通事故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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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鉴于林梅与被告之间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未举证证明林梅的工资标准,法院对于林梅的工资标准按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案件审理中,被告旅行社辩称:原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获得本案诉请的各项赔偿,故不应该再获得工伤死亡赔偿,一案两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能否重复获赔。对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存的情形下,对人格权利益与身份权利益的赔偿应当适用兼得模式。理由在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客体为复合性权利,既有财产内容,也有人身利益内容。

  财产性利益赔偿应当填平损害,其民事责任应适用补偿性原则。基于人身权无价的属性,人身权无法量化为具体的利益,只能从观念上抽象化地进行评价,按定型化方式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

  所以,对与人身利益相关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不应适用补偿性原则,权利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为财产性利益,故权利人不能就该项目获重复赔偿。

  法院在充分考量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判决被告某旅行社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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