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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山东省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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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明年 1月 1日开始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明年 1月 1日开始施行。

  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储备金 ,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 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 30%。

  工伤待遇随变化适时变更

  被鉴定为 1— 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山东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以及物价指数变化情况适时制定,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10级工伤补助标准明确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 5— 10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5级工伤 20个月平均工资, 6级工伤 18个月平均工资, 7级工伤 16个月平均工资, 8级工伤 14个月平均工资, 9级工伤 12个月平均工资, 10级工伤 10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5级工伤 35个月平均工资, 6级工伤 30个月平均工资, 7级工伤 25个月平均工资; 8级工伤 20个月平均工资, 9级工伤 15个月平均工资, 10级工伤 10个月平均工资。

  另外,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50%。

  不到退休年龄工伤待遇的计算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 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每减少 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 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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