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将从4月1日开始,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还有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记者了解到,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为: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此外,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协保”就业补贴放宽
鲍淡如还介绍,为缓解“协保”人员的生活困难,鼓励其通过自身努力实现比较稳定的市场化就业,上海将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协保”人员。这些“协保”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的,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
据介绍,“协保”人员是本市推进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采取特殊分流安置办法所产生的特殊群体,他们为改革和发展作出了贡献。
鲍淡如表示,目前尚未退休、仍然在就业年龄段的协保人员还有14.45万人。政策放宽之后,假如他们都通过自身的努力就业了,就都可以申领就业补贴。按照今年已经调整的最低就业标准,一个月可补贴640元。同时,这个政策也会作为长期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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