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发布了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报告。报告收集整理了全国16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办结以及正在办理的329件农民工工伤案件。数据显示:在234件农民工工伤案件中,共涉及农民工249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仅有21人,占8.4%。
但这并不能代表全部农民工的参保状况。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4942万人。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农民工就业情况所做的调研表明,到2008年底,全国农民工就业总量是2.25亿人。以此数据推算,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也只有近22%。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有关部门不断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却很难提高。专家分析了其中的三大原因。
加大对未参保单位处罚力度
周兴(化名)是一名厨师。2007年3月,他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小吃店找了份工作,当时老板没跟他签劳动合同,也没为他办理工伤保险。谁知工作不到半个月,他就在炒菜时烧伤了手臂,老板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再也不管了。经过旷日持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不久前周兴才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尽管已经申请执行,但直到现在,他还没拿到1分钱。
“听律师说,如果我有工伤保险,拿工伤赔偿金就不会这么费劲了。”周兴无奈地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有工伤保险,相当一部分工伤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没有工伤保险,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都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可想而知,农民工想要拿到钱自然是困难重重。
“我国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但法律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处罚却不到位,这实际上是放任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的处以罚款。而对于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责令限期改正和强制征缴,只不过是强制履行应尽义务;而罚款力度从目前的经济水平来看,恐怕很难对用人单位有所震慑。”佟丽华说。
据了解,7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增加了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对于企业的恶意行为,仅通过行政责任的手段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他建议,在工伤保险责任体系中引入刑事责任。
佟丽华则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25%以上50%以下的标准向工伤职工加付赔偿金。
需有适合流动者的缴费方式
今年51岁的刘荣(化名)已经记不清自己在多少家建筑工地当过钢筋工了,这期间,他从来没跟公司签过劳动合同,更没有上过工伤保险。
2008年5月,他在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时受伤,认定工伤后被评为伤残十级。后经仲裁裁决,单位应支付刘荣工伤赔偿33000余元。但直到现在,他仍未拿到这个钱。
“我们这种工作不固定,没想过要签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要不是受伤也不知道工伤保险重要。”刘荣说。
根据现行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浮动费率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通行的做法。“但对于农民工来说,流动性强是一个主要特点,这种情况下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就很困难。”佟丽华说,而且农民工往往跟随包工头打工,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联系。有些包工头领着农民工同时在多个工地打工,认定农民工与哪个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都很困难,更别说计算工资总额了。
“建议除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原则外,针对建筑行业、服务行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可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并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足,凡是在该工地打工的农民工均可享受工伤保险;餐饮等服务行业可以按照固定数额来缴纳,这种方式尤其方便个体工商户、规模小的服务单位等,有利于工伤保险扩面。”佟丽华说。
对于流动性同样很强,尚未纳入社保范围、直接为雇主服务的家政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打工妹之家”律师范晓红建议,针对家政工的职业特点,建立灵活参保机制,打开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门,让外来家政工能够有选择地参加社会保险。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在工伤保险费缴纳方式上增加了一个条款:“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行业,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行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作出变通的规定。”有了这样的授权规定,各地就可以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特点来收取工伤保险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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