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使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影响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的一个原因。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研究项目负责人王芳为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2008年北京市的标准,农民工因工致八级伤残后,除了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支付49556元外,用人单位需承担的费用在72828元以上,包括部分医疗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需承担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七至十级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数据来看,即使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仍然需要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60%以上的费用。”佟丽华指出,这一方面导致单位可能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另一方面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也可能会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则将原本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级至十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也有利于职工及时获得赔偿。但工伤保险基金只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而该部分所占比例如何,还需要看具体规定。”佟丽华分析。
佟丽华建议,在提高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将五级至十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为这项费用具有明确的数额规定,基金核算也简单、方便;至于可能需要由裁决来确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都可交由单位承担。这样既可以大大减少用人单位的支付比例,鼓励其更积极地参加保险,同时对于受伤职工来说,也可以迅速拿到大部分的保险待遇,保证其治疗及生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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