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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参保人员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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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不少参保人对工伤保险政策所知甚少一旦发生工伤,自己也是一头雾水。近日,记者收集了一些市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疑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有关工作人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逐一对这些疑问进行了解答。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市民问】:

  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怎样计发?工伤护理费如何计发?

  【条例解答】:

  条例⑴: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条例⑵: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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