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我市工伤保险费首次引入按“社保参保月度”征收,即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作为一个社保参保月度,企业在此期间申报参保者,视为当月参保,从申报参保的第2日参保者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965.09万,为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最多的城市。
参保第2日可享保险待遇
我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费用征收一般在每月的20日左右,而在20日至月底这段时间,企业再有新入职的员工时,社保机构就无法征收到该员工当月的工伤保险费。若在此期间,企业新入职的员工又恰巧发生了工伤事故,企业需要办理繁杂的补交手续后,才能获得理赔。这样既增加了窗口工作人员的压力,又给广大参保企业带来不便。为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方便企业和广大参保人,市社保局近日首次引入“社保参保月度”概念作为工伤保险费征收和待遇计算的期限,即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作为一个社保参保月度,企业在此期间申报参保者,视为当月参保,工伤保险费次月20日托收,从申报参保的第2日起参保者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不缴费最高可罚3倍款
据了解,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965.09万,为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最多的城市,不仅是深圳户籍员工,广大外来劳务工也纳入到工伤保险的“保护网”中。今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同时,新修订并于今年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参保职工受伤后可先治疗
此外,《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先行支付”,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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