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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参保次日可享参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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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是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最多的城市。日前,深圳工伤保险费首次引入按“社保参保月度”征收,企业在此期间申报参保者,视为当月参保,从申报参保的第2日起,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最高可罚3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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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城轨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

  【深圳商报广州讯】(驻穗记者姚嘉莉)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天审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根据修订草案,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有所扩大,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被纳入到工伤范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在提请审议时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1998年9月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最新的修订草案规范了适用范围和有关概念,如将“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修改为“工伤康复”。

  工伤的认定容易引起争议,到底什么才算工伤?修订草案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职工在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并经验证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视同工伤。对于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造成上述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鉴定为职业病后,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修订草案专章还对工伤保险基金作出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和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并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5%建立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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