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正式施行。
2011年起,北京市内因工伤住院首次执行统一伙食补助标准,每日30元;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也可报销。
按照新《条例》规定,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
此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将来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新规解读
新规1
三类费用纳入工伤保险
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每人每天3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支付给工伤职工。
此外,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纳入工伤报销。
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150元/人/天,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赴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暂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此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
新规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分档上调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分三档上调。
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增加三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增加两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增加一个月本人工资。具体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升级完成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