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修改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违规成本增大
修改前: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
修改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同时,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工伤认定时间缩短四分之三
修改前: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修改后: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新修改的规定还有,工伤保险基金将逐步实现省级统筹,醉酒、吸毒、故意犯罪等人员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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