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保法中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最大限度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
过去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在实践中,常会出现由于有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或用恶意诉讼的办法拖欠工伤职工应得的工伤待遇,造成工伤职工待遇无法落实,从而引发矛盾的现象。
2006年,农民工钟建喜因工发生车祸,用人单位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法院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35万元。可是,用人单位用各种方式逃避支付,后来干脆搬离了厂址,转移了财产。执行其判决变得遥遥无期。
今后发生工伤事故,工人不用担心单位不负责任,巨额医药费没有人来支付,只要安心治病,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帮助解决。浩雪博士解释,这一条体现的就是“救人要紧”,不管责任属谁,伤病不能耽搁。但是并不是说单位或者第三方就可以逃脱责任。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单位和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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