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如果工伤责任不属于用人单位,而是第三方过错,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社保法对此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社保法还相应地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第三十八条规定将本来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级至十级工伤致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一政策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职工及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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