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经营范围;
(9)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在受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申请时,应验证以下证件和资料:
(1)《湖北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审核通过的,应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未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的地区,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工伤、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三)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2)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
(3)跨统筹范围转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在受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申请时,应验证以下证件和资料:
(1)《湖北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4)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符合注销条件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通知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部门,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未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的地区,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工伤、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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