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级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小于20周岁:24个月工资;20(含20岁)-30(不含30岁):20个月;30-40:16个月;40-50:12个月;50-55:8个月;55-60:4个月;
(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级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2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小于20周岁:30个月工资;20(含20岁)-30(不含30岁):25个月;30-40:20个月;40-50:15个月;50-55:10个月;55-60:5个月;
(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五级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4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小于20周岁:36个月工资;20(含20岁)-30(不含30岁):30个月;30-40:24个月;40-50:18个月;50-55:12个月;55-60:6个月;
(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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