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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工伤保险保状况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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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应利用各种媒介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加大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推进力度。政府通过调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大工伤保险工作推进力度,例如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行政干预,引导和迫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障案件的查处、制裁,使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应担负的法律义务,提高它们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上,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解决好每一个环节上的具体问题。例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在积极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可协调劳动保障、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司法、信访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组成一个由政府负责组织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除依法行政外最有处理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权威机构,以便使在当前形势下最快、最好、最大限度的把切实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4、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即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现行规定,使大多数农民工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得到赔偿,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要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权利,关键就在于使工伤保险真正的社会化。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全部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这种制度设计从表面上看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这种风险完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化解:一是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为了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有效震慑用人单位使其不致再逃避责任,这两种方式应同时使用。

  工伤保险制度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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