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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乙类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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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乙类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执行使用。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243个。对国家《药品目录》中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品种不调出,调入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受调整品种总数的限制。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二)调入药品的范围:基层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价格偏低、疗效较好的品种;适合本省医疗保障需求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本省制药企业生产的具有良好疗效的新药、新剂型;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2005年目录调整时已经调入我省药品目录,本次国家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需要保留的品种。重点考虑国家新药和本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的药品:营养滋补、美容减肥、解酒、增强性功能、治疗不育症等类别的药品;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与原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四)根据国家药监局提供的药品数据,结合我省药品定价和药品招投标有关情况,建立药品调整基础数据库。不接受企业申报,不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五)对调入目录的药品,按照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要求,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目录评审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组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厅长担任,成员包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等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公室、工伤保险中心、煤炭社会保险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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