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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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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西省人社厅获悉,《江西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个人在发生工伤之后,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以及救治情况(救治医院、住院床号)电话报省社保中心

  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江西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个人在发生工伤之后,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以及救治情况(救治医院、住院床号)电话报省社保中心,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

  《办法》指出,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核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缴费费率根据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2.0%。实行费率浮动管理,以后年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当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工伤后24小时之内上报,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以及救治情况(救治医院、住院床号)电话报省社保中心,并在48小时内填写《省本级职工工伤事故情况快报表》报省社保中心。

  职工工伤后,应在签订省本级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等伤情稳定后,转入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当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报省社保中心审核。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省外就医的,由原治疗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填写《省本级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省社保中心批准。

  职工工伤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办法》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述“三个目录”的费用,由省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即时结算。在非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未实现即时结算的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的费用,社保中心作零星报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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