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省社保中心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缴费工资,核定一次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核定数额支付至指定的银行帐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省社保中心有权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追偿先行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领取补助金
《办法》指出,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职工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领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领取,依此类推。
《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社保中心审核后,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待遇,从受理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享受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长期待遇于每月25日前支付至享受人员指定账户。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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