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确定太和医院等20家医疗机构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中心)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至此,十堰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11家增至20家,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由原来的2家增至5家,工伤就诊医疗机构范围大幅扩大。同时,市人社局下发文件,对工伤职工就医和康复治疗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20家医院被确定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十堰市对工伤保险费率和工伤职工住院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但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却没有明确。
为规范工伤治疗行为,加强管理,经过几年来的工伤保险就医康复治疗的实践,由医疗机构申报,人社系统相关部门在审核、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终确定20家医疗机构为城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5家辅助器具公司(中心)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
这20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东风总医院、市红十字医院、十堰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市中医院、西苑医院、茅箭人民医院、铁建医院、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医院、东风茅箭医院、张湾花果医院、张湾区人民医院、东风花果医院、乾康医院、和协医院、阳光医院、友好医院、博爱医院、华馨医院。
5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为: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十堰佳乐舒康复器具有限公司、中德太和奥托博克假肢矫形中心、市中医院康复中心、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定点医院治工伤“三大目录”内费用报销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以上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需安装辅助器具的,经批准后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配置安装。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24小时内、市外3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案。
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大目录”)和出入院指征等有关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三大目录”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三大目录”以外的费用工伤基金不支付。
对于工伤治疗确属需要,而治疗工伤的有关标准目录目前又不明确的,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暂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外就医、置入材料须审批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到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建议,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其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如不经批准同意就转诊的,费用工伤基金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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