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享受相关待遇,其中符合劳动能力障碍等级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1—4级和5-6级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符合生活自理障碍的享受生活护理费。
新条例实施后,1—10级工伤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大幅提高,一级工伤由原来的工伤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4个月增加到27个月;二级由原来的22个月增加到25个月;三级由20个月增加到23个月;四级由18个月增加到21个月;五级、六级分别由原来的16、14个月增加到18、16个月;七、八、九、十级分别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属于一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还将补足差额发放,保证伤残职工可以领到不低于最低工资的伤残津贴。
发生工伤怎么办?
首先,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科报案。
其次,在3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按时报案或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间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再次是核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只要是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治疗结束后,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科办理核销手续。只要是符合“三大目录”(药品、诊疗项目、服务标准)规定的,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
工亡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工伤科申请工亡认定,认定后到市医保局工伤科申报待遇,经审核后到医保局财务部门办理待遇划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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