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修改中,这一问题也有了明确答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每天“报销”8元住院伙食费
旧规:住院伙食费、外地就医交通
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规: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新条例规定,过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既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也可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针对这项调整,我市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之中。在相关配套文件出台前,从下月1日起采取临时过渡办法: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8元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垫付。此外,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也可垫付,其中途中伙食费按照每天50元标准,住宿费每天100元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市外就医的交通费用有所限制,包括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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