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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食堂吃早餐不幸猝死 市中院:也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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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车间杂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不幸突发疾病猝死,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公司却认为死者当时不在工作岗位上,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将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决,认为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前的工伤认定正确。

  【事发】员工上班时间吃早餐发病猝死

  麦先生的父亲麦某此前系广州某公司员工,在生产车间负责杂工工作,由公司提供食宿,上班时间为8:00~12:00、13:00~17:00。2010年5月10日8时许,麦某回到公司打考勤卡后,到公司二楼食堂吃早餐,在用餐期间突发疾病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10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遗体于当日火化。经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蛛网膜下腔出血。

  2010年9月29日,麦先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要求公司提交相关证据,向其他职工进行了调查,并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死者麦某突发疾病死亡视同为工伤。但麦某生前所在的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

  2011年3月24日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但该公司仍不服,于是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公司食堂是否可认定为“工作岗位”

  本案中,麦某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打卡上班,从发病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历时仅两小时余。双方争议的焦点,关键在于公司食堂是否可认定为“工作岗位”。

  麦某所在公司认为,工伤认定决定的理由为“死者是利用工作时间吃早饭”,但公司食堂并不是麦某的工作岗位,麦某是在生产车间负责杂工工作,因此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麦某在工作岗位上是错误的。

  而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麦某在打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

  【法院判决】市中院:工伤认定并无不妥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和片面,在工作场所范围内,为满足职工的生理需要、进行工作前的准备活动的场所和空间也应该包含在“工作岗位”的内涵之中。

  2011年6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死者麦某死亡当日按照公司的考勤规定,按时打卡上班后,才来到公司附设的食堂吃早餐,这是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福利,进食早餐也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因此认定死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立法原意,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此后,原告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决,称工伤认定并无不妥,故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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