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在此规定中,修订了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细化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制度实现全覆盖
从2012年1月1日起,针对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和工伤发生率,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将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工伤认定有新调整
从工伤认定方面有几个明显的变化:明确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此次重新梳理了不同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附具相关证明。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规定了工伤认定终止程序;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明确了申请、延长申请、指定管辖、受理、认定、中止、终止、送达等具体程序以及相应的时限。
工伤待遇有新规定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相关待遇标准,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项目;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一次性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核定结论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期待遇中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工伤医疗和康复政策
有新完善
此次对我市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的政策进行了新的完善。放开了工伤职工只能选择两家工伤医疗机构的限制,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可以在全市79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明确了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具体程序。扩大了工伤康复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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