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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出台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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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5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在此规定中,修订了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细化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

  程序变简化

  为了方便工伤职工,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程序进行了简化。

  扩大了辅助器具配置申请人范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作为申请人,为工伤职工申请配置辅助器具,不再规定只能工伤职工本人申请。

  调整了更换辅助器具的程序,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可直接到辅助器具机构更换,不再经过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责任有了新增加

  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此次工伤政策的调整,对用人单位以及骗保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还规定对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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