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4月起实施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按照《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平均工资。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4月起实施

  按照《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预期寿命70岁,工伤职工30岁,伤残鉴定为七级计算,该工伤人员将可一次性获得40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给予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一至四级伤残的,将继续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认定工伤有7种情况

  《条例》规定,职工如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另外,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视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民工也享受工伤待遇

  《条例》中明确,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是雇工适用该办法,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及建筑工地上的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认定过时不受理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