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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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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开始施行。12月8日,本报记者就新《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运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问: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如何确定?

  答: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我市现有的费率分为三档:一类行业基准费率1%、二类行业基准费率1.5%(其中建筑行业基准费率为3%)、三类行业基准费率2.5%。

  问:工伤保险费应该由谁来缴纳?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问: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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