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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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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开始施行。12月8日,本报记者就新《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运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答: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问: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问:什么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问: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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