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了工伤认定终止程序,对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但申请人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明确了申请、延长申请、指定管辖、受理、认定、中止、终止、送达等具体程序以及相应的时限,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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