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为职工(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也需要为职工工伤保险费买单了!
昨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吴虹在解读《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时说,与以前相比,工伤保险有很多变化,如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增6类人群,全部实行实名制参保,事故发生报告制度,以及工伤认定范围和工伤待遇支付时间等。总之,这些变化带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系数更高。
变化1:事业单位也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就意味着更多的人今后会有工伤保险。”吴虹介绍,《办法》在原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6类组织的人群。同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吴虹说,《办法》是市政府在总结我市工伤保险实施8年来的基础上修订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实行实名制。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按《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何要实行实名制?吴虹解释,职工实名参保,能保障工伤待遇落到实处。如果该职工不在单位申报之列,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据了解,我市从2004年1月启动工伤保险,至2011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333万人,工伤保险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变化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单位须3日内报告
“《办法》对工伤的认定程序进行了简化。”吴虹说,《办法》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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