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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下月起实行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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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南昌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部分已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费率。执行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的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南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认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在工伤认定方面,原则上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决定。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职工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期鉴定、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因工因战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确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统一由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工伤事故快报、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及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组织实施、鉴定程序和时限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132号令)和《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9]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账户】设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南昌市、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地区待遇审核支付。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确定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资格;南昌市、区(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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