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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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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三)审核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四)制定工伤医疗(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负责有关审批管理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

  (三)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级经办机构发生的工伤保险行政争议的复议工作;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

  (二)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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