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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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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三)负责与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的各项统计分析工作;

  (五)指导、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定缴费费率;

  (二)按规定与本行政区域的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编报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报表;

  (五)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六)承办上级部门和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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