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现阶段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赔偿标准有较大提高。
一、工伤保险强制性最强。
工伤保险制度是政府推行的具有强制性、福利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运行的人身伤害险种截然不同。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全员、足额的替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建筑、化工等高危行业。
二、工伤保险保障性最强。
工伤保险树立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服务宗旨。它又是各级政府补贴的保险。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出现基金超支时,先由统筹地区调剂,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支付。所以说它的保障性最强。
三、工伤保险待遇最优。
这项保险缴费少、回报高。按现行二类企业最低缴费标准,每人每月交13元,参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所需的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全部按规定予以报销,上不封顶。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还要享受补助金和津贴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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