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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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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对可能发生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进行的一次性清算补偿,我们称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补助金发放应收紧闸口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必须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笔者认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基于用人单位存在破产、歇业、效益下滑等涉及支付实体是否存续和是否有能力支付的问题,无疑,需要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解决他们重新就业的困难和旧伤治疗的费用之需。

  但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显然不妥。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信誉做保障,建立在永续存在的基础上。从保险的目的看,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其保险本身就是为了化解不可预测的灾难给参保人带来的损失而设立的一种保障和救助机制,若注重眼前利益,一次性了结,不精确,也不符合保险的精神;从保险的功能看,保留其随时享受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报支的待遇,正是社会保险"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收益一生"的内在要求。因此,工伤保险基金无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尽管工伤保险关系随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而终止,但我们可以保留部分工伤保险关系,以便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及时支付,即使回原籍安置的外地人员,我们也可以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样,不遗余力地异地转移。

  众所周知,我们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每月为其支付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各级政府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人力财力将他们"请进来"。今天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工伤人员,我们为何要花重金将他们"请出去"呢?谁能保障他们不重蹈老工伤人员的覆辙?他们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完后的治疗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势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继续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不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如果现阶段实施上述建议有难度,就必须完善、调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办法。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性意见,各地具体实施。统一计算办法,地区之间差距不要太大;总结各地成功做法,适当增加限制性条款。例如,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外,对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递减一定的比例。同时,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增强用人单位的责任感,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宜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相同或略高,以抑制企业随意解除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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