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了养老保险待遇遗属抚恤和病残津贴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建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加强了对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加强了对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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