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从乌兰察布市到包头市打工的农民工曹明旺在获得肇事司机的部分赔偿后,又通过劳动仲裁获得工伤赔偿9万余元。
上班途中遇车祸
2010年12月11日8时许,曹明旺骑电动自行车去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上班途中,被一辆机动车撞伤。事故发生后,曹明旺被送到内蒙古一机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头外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脑脊液耳漏、左锁骨骨折、左侧第9肋骨骨折、左耳周围性损害。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曹明旺治疗出院后找到肇事司机,经协商,肇事司机赔偿曹明旺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共计3.8万元,双方为此还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
申请工伤认定
拿到肇事司机的赔偿款后,曹明旺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作为用人单位也应承担对自己的赔偿责任。2011年6月10日,曹明旺向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8月2日,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1]人社工伤认字第(65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曹明旺于2010年12月11日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确认曹明旺是因工受伤。对此,用人单位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后,既未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可了曹明旺系工伤。
构成八级伤残
2011年9月8日,曹明旺又向包头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工伤伤残等级进行鉴定。11月16日,包头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包劳鉴工字403号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经包头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曹明旺致残部位、功能障碍、医疗生活依赖等进行鉴定,确认曹明旺致残程度为八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曹明旺所在单位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在收到此通知书后,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认可了曹明旺的致残程度已构成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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