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书后,曹明旺于2011年12月29日向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伤残等级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52094.54元。受理此案的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在答辩中辩称:对于申请人曹明旺的部分请求不予认可。曹明旺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应获得多重赔偿。
今年4月27日,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并下达了包劳仲裁字(2012)第4号仲裁裁决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4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诉人发生伤残事故,已经法定机构认定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因申诉人已获交通事故赔付38000元,故被诉人应为申诉人支付工伤待遇应扣除该款项。
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如下:一、被诉人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应为申诉人曹明旺支付各项待遇共计128869.05元,减去交通事故已赔付38000元,故被诉人还应为申诉人补差支付90869.0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结清。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申诉人曹明旺与被诉人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诉人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诉人曹明旺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三、驳回申诉人曹明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