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案情简介:
某报社投递员黄某2010年12月在投递中摔伤,还在治疗期间该报社就停发了工资并辞退黄某。黄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黄某和该报社进行了长达半年的沟通,要求给予合理补偿,但报社拖着不予解决,最后只答应给4000元经济补偿,黄某投诉到职工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并申请调解。
调解方法和技巧:
黄某在申请调解时,由于对法律不了解,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报社应当给予其多少经济补偿,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其列明赔偿项目,计算出经济补偿的总数。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亲自前往该报社,向相关负责人说明根据法律规定报社应当补发黄某治疗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同时还应当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后,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到报社沟通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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