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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上班时间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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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么,小时工上班时间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呢?

  案情简介

  吴某从2008年11月开始在厦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每周上班5天,每天工作2小时,每小时工资10元。2010年6月20日,吴某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时,突然感觉剧烈头痛。公司立即通知吴某的家人,并送吴某到医院救治。吴某于6月21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家属以吴某与厦门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工作岗位突发急病在48小时抢救死亡为由,要求厦门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公司以吴某与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雇用劳务关系,拒绝支付吴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例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劳社部发[2003]12号)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作了规定。《劳动合同法》也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终止劳动合同的形式、补偿.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等在特别规定一章作了规定,但并没有对非全日制员工在工作时受伤及发生劳动纠纷时应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不过,该意见对非全日制人员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处理作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吴某每天的上班时间为2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10小时,并没有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曰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符合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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