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五至十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吴某在上班时突发急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不是因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行之一而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为工伤的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吴某是因工死亡,公司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因工死亡的工亡补助金。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发生争议及社会保险等作出规定,只有在2003年原劳动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规定。我国的用工形式越来越灵活,国家应尽快对一些特殊群体(如退休返聘人员、大学生暑期打工)的用工形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文章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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