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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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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今天召开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
  修订草案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捏,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并经验证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鉴定为职业病后,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记者发现,修订草案还专门辟出一章对工伤保险基金作出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和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并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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