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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工伤,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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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其待遇标准基本一致。从“认定工伤”的情况来看,一个人因工作劳累而致病,这种“过劳病”既不属于职业病,也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更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也就是说,“认定工伤”中,张志娟无法获得认定。而“视同工伤”中则有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你的工伤,谁埋单?

  工伤有两种———“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

  有律师表示,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10种情形。“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其待遇标准基本一致。从“认定工伤”的情况来看,一个人因工作劳累而致病,这种“过劳病”既不属于职业病,也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更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也就是说,“认定工伤”中,张志娟无法获得认定。而“视同工伤”中则有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肖锦阳律师对新快报记者表示,“视同工伤”中有关于“突发疾病”所包括的各类疾病,但现实中因为存在“死亡”和“48小时之内”的条文,造成了“不死非工伤”、“死得快工伤,死得慢非工伤”这样的现象,因此业内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公平性的质疑不断。

  他还指出,《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第七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在认定工伤中加了一个兜底条款,但作为第七项的兜底条款几乎从未被使用过。他认为,“张志娟案”在适用法律中,虽然囿于现行条文而不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秉承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体现立法的以人为本原则和保护劳动者精神,用人单位应当对张志娟的医疗、生活保障等权益给予赔偿。

  专访专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陈泰才

  广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科刘薇薇主任医师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肖锦阳律师

  ■新快报记者梁瑜通讯员王敏

  争议1

  “过劳死”遭遇“死得快算工伤,死得慢非工伤”

  去年,新浪、搜狐等“微博”上一则“普华永道女硕士过劳死”的帖子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帖子称,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一名25岁刚毕业不久的女员工由于疲劳诱发了急性病症并不幸逝世。事后,“过劳死”等“白领病”备受关注,同时,越来越多见的“过劳死”是否能算工伤也成为讨论焦点。有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大城市的白领亚健康比例达76%,处于“过劳”状态的接近六成。

  肖锦阳律师表示,“过劳死”不算职业病,但有的“过劳死”可算工伤,但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因此,常有“死得快算工伤,死得慢非工伤”的现象。

  争议2

  白领“鼠标手”、颈椎病都不算工伤

  记者发现,《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了患职业病的也认定为工伤。相比尘肺、工业胶水中毒等职业病,白领们最关心的“鼠标手”、颈椎病等,是否能算工伤?

  广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科刘薇薇主任医师对新快报记者说,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病指工作过程中造成身体不适的疾病,包括白领的腕管炎、颈椎病等;狭义的职业病就是法定的职业病,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职业病。它是按《职业病防治法》目录里规定的10大类115种职业病确认的,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更将职业病定义扩大,包括劳动者生产过程中接触粉尘、放射性元素等造成的疾病。“但是,115种法定职业病偏向体力劳动者,与办公室白领有关的职业病,只有噪音伤害等少数情况,颈椎病等目前未纳入国家法定职业病范围中。”她表示。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陈泰才则对新快报记者称:“引起颈椎病的原因可以很多,也很复杂,可以因为工作,也可以因为开车、玩游戏,不如苯中毒、二氧化硅中毒与工作中接触苯、二氧化硅指向那么明确。”刘薇薇认为,虽然近年来有将颈椎病等白领常见职业病纳入法定职业病范畴的意向,但需要大量流行病学调查的数据支持,还需要职业病委员会与医学专家讨论,得出普遍性和规律性,并形成标准。“因为职业病必须满足‘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两个前提,而‘鼠标手’、颈椎病未必因工作而得,想归为职业病难度很大。”专家表示,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业病的范围会越来越扩大,例如香港地区,职业病的范围就很宽,能给职工更多保障。

  真实案例

  工伤?不工伤?

  案例1

  员工食堂进食身亡———算工伤

  2010年5月10日8时左右,广州市民麦炽光回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食堂吃早餐。不料,在用餐时,他突发疾病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上午死亡。家属随后向A公司所在的白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说法:白云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法院认为,“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

  案例2

  职工代班后触电瘫痪———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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