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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工伤,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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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其待遇标准基本一致。从“认定工伤”的情况来看,一个人因工作劳累而致病,这种“过劳病”既不属于职业病,也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更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也就是说,“认定工伤”中,张志娟无法获得认定。而“视同工伤”中则有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张某和夏某是某一发电厂的工人,两人关系很好。2006年10月的一天,张某的家里出了点事情,碰巧又轮到他值班,于是他找到同事夏某代班。夏某代班时,在查看机组电压时,不慎触到了一处破损漏电的高压线,当场被电晕。被其他同事送医院抢救后,虽保住了性命,却因电击导致了全身瘫痪。

  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且不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就能认定为工伤。夏某替同事值班应是正常工作的范围,发生事故是能够申请工伤认定的。

  案例3

  银行取工资路上车祸身亡---不算工伤

  2011年3月16日上午10时40分,小徐开电瓶车到信用社支取工资卡里的存款,途中不幸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后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3月23日死亡。小徐老婆坚持认为,正因为公司把工资发到了银行卡上,而不是直接发给小徐,才让小徐外出去银行取工资,最后发生了车祸,小徐的意外应该属于工伤。

  说法:在小徐的意外身亡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委托银行代发职工工资是否合法”和“小徐前往银行取工资是否属于因工外出”这两点。小徐对工资款的支取不受时间、地点约束,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因此,他到银行支取个人工资并不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因工外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小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不予认定工伤。

  案例4

  送水工送水时中暑---算工伤

  唐某是某水公司的送水工。因连续多天高温天,客户的用水量大增。三天前的下午两点钟,他在送水的路上,晕倒从三轮车上摔下来,被路上的行人送到医院后,确诊为中暑而住进了医院。但公司领导对他提出的“中暑算工伤”的讲法时称,唐某不是受伤而是得病,不能算工伤。

  说法:虽然绝大多数的工伤均是由事故(外力)造成人体伤害的,但职业性疾病也属于工伤。一旦员工患有中暑等职业病,即可被认定为工伤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卫生部与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范围。所以,职工工作中中暑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前提是须经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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