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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重新鉴定的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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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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