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空调、热水器等电器行业中,因许多厂家大量交错使用一些临时工性质的推销人员和安装人员,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司法机关处理起来就比较棘手。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就宣判类似一起案件,法院最终以雇佣关系对上述关系予以定性,判决厂家向一名因工受伤的安装人员承担80%的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小赵是一个外地到洛阳打工的人员,起初在一个太阳能热水器的经销店帮人安装热水器。积累了一些关系和技术后,小赵自己购买工具,以计件收费的方式开始为多家热水器厂家进行安装和售后服务。
2008年7月,小赵经一名姓李的热水器推销员介绍,上门为一户业主安装热水器。安装过程中,小赵没有详细了解房屋结构就用电锤在横梁上打眼,结果钻头碰到钢筋发生反弹,导致小赵左手食指骨折。为此,小赵住院治疗13天,但左食指最终被截,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没有了生活来源的小赵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确认其与涉案热水器经销商存在劳动关系。经销商不服,诉至涧西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小赵与经销商之间不存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接着,小赵以雇员工伤为由,将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经销商赔偿各项损失。
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庭审中经销商辩称,李某并非经销商的职工,和小赵一样,都是同时推销多家厂家的太阳能热水器。因此,小赵与经销商非劳动关系亦非雇佣关系。法院追加李某为第三人后,李某称自己只是一个介绍人,与原、被告均没有任何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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