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
劳动工伤、雇员工伤都是工伤
法律关系不同民事责任有异
本案宣判后,涧西法院院长董阳对庭审焦点予以了解答,认为本案主要存在小赵究竟是雇员工伤还是劳动工伤、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等两个焦点问题。
董阳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因工作受到的伤害属于劳动工伤。雇佣关系,则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员因工作受到的伤害属于雇员工伤。
董阳指出,劳动工伤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雇员工伤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随之而来,二者在民事责任方面也存在明显区别。二者除了鉴定标准、责任认定不同之外,在赔偿标准方面,劳动工伤的赔偿是以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雇员工伤则是以各省城镇居民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前者肯定高于后者;在赔偿范围方面,劳动工伤的赔偿项目及赔偿对象均比雇员工伤多。如劳动工伤中有工伤津贴等赔偿项目。
董阳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其他雇佣关系。实际上,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的一部分。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就业压力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限,因此,大多数雇佣关系不能像劳动关系一样获得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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