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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获双份工伤赔偿公司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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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广安男子龙涛原是大渡口某机械公司员工,前年上班时发生事故,导致左手残疾,他也因此从公司获得了41万余元赔偿。接着,他又向保险公司讨要了19万余元的赔偿金。
  保险公司又赔他19万龙涛得到赔偿,双方达成协议,这件事应该已经了结。但哪里知道,机械公司却在今年3月将龙涛告上了法院,称其不当得利19万余元,希望法院判令龙涛返还该笔钱给公司。

  这是怎么回事?原来,龙涛受伤后获知,公司曾于2010年4月9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条款约定:当机械公司在职员工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一次性赔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19万余元。于是,龙涛提出理赔申请,并于2011年11月30日获得了赔付。

  今年年初,机械公司发现龙涛获得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认为龙涛已经得到了公司的赔偿,不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保险公司支付的19万余元应归公司所有,遂将他告上了法院。

  法官说法补充工伤保险员工是受益人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龙涛在获得机械公司的赔偿后再找保险公司理赔,是其合法权利,并不存在不当得利。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机械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员工补充工伤保险,虽然在保险协议中没有指明受益人,但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在这份员工补充工伤保险合同中,龙涛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受益人。

  另外,法官认为,机械公司只是在法院判决的范围内承担了赔付责任,并没有额外多支付给龙涛赔偿金,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械公司不是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能够获得这笔保险赔偿金,所以法院驳回了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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