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尽管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然而,公益组织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该项新政虽已实施1年,却有九成人不知。
何谓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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